2011-05-12

Chinesisch oder Hongkonger?

上星期一到了Ausländerbehörde(入境處)辦延長簽證的手續。在那兒有著不同國藉的人,墨西哥美女、到處奔跑的韓國小孩等等。談起簽證,很難不憶起Martin三番四次形容香港德國領事館裏的一位中年華人女士為李小龍電影中的「漢奸」。我心想,其實我們不也是「漢奸」嗎?

來到他鄉往往也要自我介紹。不知其他同是交流的同學是說 “Ich komme aus Hongkong [我來自香港].” “Ich komme aus China [我來自中國].” “Ich bin Hongkonger [我是香港人].” “Ich bin Chinesisch [我是中國人].” 我 相信不少人也和我一樣,兩個也是選前項。其實在外國人眼中會覺得很奇怪,為何我們的所指是一個城市,而不是一個國家,(外國人多以國家作答)。我們總覺得 「香港人」就是與「中國人」不同。當人家問到「香港人」不也是「中國人」嗎?我們便會努力解釋中港的不同。不過,他們聽後的解釋,有多少人會覺得兩者真的 有不同呢?早前在申請一個台灣論壇時,通常是問 “1+1=?”的驗證問題居然是「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國家嗎?」,結果「不是」是錯誤答案。看來不止香港,台灣的也不願作「中國人」。不過,撇開政治原因,我們也不見得會認作「中國人」。

與 一眾「佬」對酌閒聊時,大家總會說外國女性的迷人之處:金色頭髮、高挑與豐滿的身材云云。聊著聊著,甚至有「娶個德國女性,入籍德國」的話題。早前看一集 台灣的綜藝節目,邀請了數位洋人留學生,洋人們分明的輪廓、高大的身材、深邃的眼窩……結果節目中的女大生個個叫囂。除了對「中國人」的抗拒,不論男女, 看來我們還有對「外國人」的推崇。難道我們不是「漢奸」嗎?

在柏林市內,不少土耳其人聚居在KreuzbergNeukölln, (土耳其人是柏林最大的外來族裔)。人們對這兩區的印象多是髒或其他負面的形容詞,而這印象的因由或多或少來自這兩區的土耳其人。在香港,常常去完彌撒走 經銅鑼灣的窄巷,穿過維多利亞公園也會起雞皮疙瘩,就是因為走進了一大群的菲律賓人之中。其實,我們對一個人的印象,除了眼看之外,我想也很受鼻嗅的影 響。土耳其人、菲律賓人、甚至是中國人,我想不少人也總會覺得他們身上總是一股「獨特」的氣味。

坐在火車內,眼前的是金髮、棕髮、黑髮;藍眼、灰眼、黑眼;白皮膚、黃皮膚、黑皮膚……二次世界大戰,希特拉甚至教別人從人們的身體的比例,判斷純種德國人、德猶混血兒、純種猶太人。量化後的身體,好像這些的身體特徵在文化意義下已是一大堆的象徵符號:此優彼劣。

創世紀第111節與6-7節 記載「當時全世界只有一種語言和一樣的話」;「上主說:『看,他們都是一個民族,都說一樣的語言。他們如今就開始做這事;以後他們所想做的,就沒有不成功 的了。來,我們下去,混亂他們的語言,使他們彼此語言不通。』」主啊,何解要有不同的存在?正正就是有了不同,才會有諸如種族、宗教、學歷等等用作區別的 標籤。走進Ausländerbehörde,便是EU這層,Non-EU上一層;學生這層,非學生再上一層的指示。這些區別也成了不少爭執、矛盾的因。當我們常聲稱要共融,要消除歧視,但我們又何曾做到呢?這些區別也成了不少爭執、矛盾的因。當我們常聲稱要共融,要消除歧視,但我們又何曾做到呢?

2011.5.12寫於柏林自由大學圖書館

後記:

謝謝 鹽叔、Jacky Tai兩位的指教及討論。由於寫此文純視隨筆自娛,所以用詞不太準確,也沒想太多。早前匆匆回覆尋得陳隆志[1]〈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下簡稱〈台〉) [2]一文。看畢發覺當中有不少資料可參考再續討論。接下來,我嘗試整理我的想法,讓兩位及其他人再多多指教。

在寫 “Chinesisch oder Hongkonger?” 時, 當時我對國家的概念理解,受著領土所屬權影響,(我們以 “Ich komme aus Hongkong” 自我介紹,意自我們從香港這土地來),而認為台灣的主權是模糊的。有關台灣領土所屬權含糊這想法,是從高中中化科劉建睿老師口中所得。劉老師在台灣唸研究 院,亦對台灣有所研究,有次閒聊當中,他向我道出台灣領土的所屬權,在國際法中仍是懸而未決之事,他提出的解釋與證據,在〈台〉一文中亦有提及:

「1895 年 甲午戰爭,中國戰敗後,在馬關條約中將台灣(包括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依當時的國際法是合法有效的割讓,台灣乃成為日本的領土。…1945年蔣介石的國 民黨政權,受到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指令來台灣接收,代表盟軍從事軍事佔領。當時的台灣是處於盟軍的「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 之下,而不是由中國「取得主權」…《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1951年夏秋召開「舊金山對日和 會」。由於中國代表權的爭執,國共雙方均未被邀請參加和會。而且,當時「舊金山和會」與會的各國為求與日本的戰敵對狀態儘早結束,在9月8日簽訂的和約 (1952年4月28日生效)中規定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規定歸屬哪一個國家。1952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約」…「中日和約」第二條僅重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的要求,同樣,也沒有規 定歸屬國家——既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其他任何國家。…關於 台灣的地位與其歸屬,參加舊金山和約的代表有相當的討論。他們的共識是台灣的法律地位雖暫時懸而未定,應在適當的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來決定,也 就是依據不使用武力的原則及人民自決的原則來決定。」

依 據國際法,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人 民」、「有效控制的領土」、「政府」、「與外國交往的權能(主權)」。若以這四個要素作判準,Jacky以台灣的獨立行政和司法、軍隊等原因作出台灣乃一 國家的判斷。不過,這主要對應著「人民」、「政府」、「與外國交往的權能(主權)」,而未包括「有效控制的領土」。當然在〈台〉文中,未為「有效控制的領 土」有清晰定義,何為「有效控制」?不過,至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有效控制」過台灣。當台灣自「中日和約」後,其領土屬權未定,現時最可行的便是以聯合 國憲章及國際人權公約的「人民自決」來決定。最理想的公民投票至今未出現,(法律背景出身的民進黨顯然欲在其執政時舉行投票,可惜未成功)。陳隆志在文章 提到台灣人民過去數十年在台灣各方面的發展已在「有效控制」確立台灣為一個國家的說法;美國方面,經由國會依立法程序表決通過,並經總統簽署公佈實施的 「台灣關係法」,位階等同法律。根據陳所言,「台灣關係法」中可發現美國官方事實上是將台灣當做一個國家來看待;美國聯邦第二上訴法院1992年1月,在 紐約美東影視的訴訟案件[3],宣判台灣是一個國家。不過,我還是傾向於公民投票的方法。亦因此,我認為台灣是否已是一個國家,與其領去屬權一樣──懸而 未定。

[1] 陳隆志主張台灣獨立,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New York Law School)教授。
[2] http://www.taiwanncf.org.tw/ttarticle/1/1-05.htm
[3] New York Chinese TV Programs v. U. E. Enterprises, 954 F. 2nd 847,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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